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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10000004A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6條;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 5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 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1 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 5條所列屬「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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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50200973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16條;刪除第5條至第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