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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1月8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30021707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 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1款、第3款、第3條第2項、第4條第 1項、 第5條、第6條序文、第1款、第7條、第8條序文、第1款、第 9條、第11條 、第12條序文、第13條、第16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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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5109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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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23664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增訂第15條之1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