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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民三字第09403131601號令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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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宗字第103303334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5點,並自103年3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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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民宗字第1076018805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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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民宗字第 1086032268號令修正 發布第 1點、第3點、第5點、第7點、第9點至第12點、第14點、第16點至 第18點、第26點、第27點,並自108年9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