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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九十六北市文化一字第09630050 500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33348 82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自103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