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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1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091015649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0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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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