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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變更使用執照併案辦理雜項執照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北府工建字第0940803645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 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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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