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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0月 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使字第 0970674231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點;並自97年11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 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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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 6月 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使字第1000539350號令廢止,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