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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任用資格 擬修法排除精神患 (103.08.01)

    行政院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考試院同意會
銜,考試院院會今天討論通過,患有精神疾病者將不得擔任警察。全案仍
需送立法院審議。

    公務人員任用法在民國 102年時修正,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
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

    對此,警政署認為,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中,其勤務、
業務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精神病患如得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
旦發生違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

    衛生福利部則認為,明列精神病患不得任用為警察,確有歧視的意涵
,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虞。

    行政院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考試院同意會
銜,再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
任職務」,不得任用。

    對此,考試院組成審查小組,邀集銓敘部、警政署、衛福部等相關主
管機關代表說明。審查小組討論後,附帶決議指出,本案基於警察人員為
合法配槍的執法人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因此同意修法。

    不過,審查小組也指出,現行還有其他特種人事制度的人員,在考試
規則中訂有相關的應考限制,以人權保障為普世價值,爾後如果該等人員
擬增列相關限制時,應以嚴謹標準審慎認定。全案考試院院會今天討論後
通過。


資料來源:臺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