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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更生法案將於97年4月11日正式施行,滋將本條例相關的法律問題及相關需知列出,敬請各位朋友參考!
Q:貴公司針對債務清除能幫我做什麼?
Q:何謂債務清理?
Q:為何需要債務清理?
Q:請問現在辦理債清會如何處理案件?
Q:和解跟債清有什麼不同的地方?
Q: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與債務協商機制有何不同?
Q:債清的程序會如何進行?
Q:新聞說債務清理自行申請就好了?
Q:新聞說公會協商毀諾就不能辦理債務清理,那應該怎麼辦?
Q: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Q:過程中會被扣薪嗎?
Q:委託請律師處理債務清理更生,費用會很高嗎?
Q:聲請債務清理更生或清算對債務人有何影響?
Q:聲請債務清理更生、清算需要什麼條件?
Q: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是否可以有效解決債務問題?
Q:我可以先自己去法院聲請遞狀,如果真的不行,再委託律師幫我處理債務,可以嗎?
Q:有欠銀行的人,不先協商不行嗎?
Q:我如果已經被強制扣薪,還能參加更生法案嗎?
Q:我欠銀行債務,包含了不動產,房子會被查封嗎?
Q:目前名下有房子,若想要保有房子,可以申請債清嗎?
Q:我欠銀行債務,包含了不動產,房子會被查封嗎?
Q: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
Q:貴公司針對債務清除能幫我做什麼?
A:
1.規劃對客戶最有利的理債方案
2.協商前置期的書面送件及跟銀行談判(面談一定要本人)
3.採網路報名方式集體向銀行談判,以團結力量大方式協助爭取銀行最優惠的方案
4.我們以公司超過十八年信譽保證,?對是做多少收多少,不多收客戶一毛錢。
Q:何謂債務清理?
A:
為了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能夠得依其個別情況分別按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因此,立法院於民國民國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Q:為何需要債務清理?
A:
當債務人之負債金額遠大於其正常收入來源時,此時無論債務人再怎麼努力也無法償還其負債,為了避免引發社會問題,並使這類的債務人有獲得重生的機會,法律上雖然有破產法可資適用,但是由於其規定本身是針對法人機構設計,所以規定繁瑣複雜,而且程序執行起來曠日費時,因此,為了讓自然人之債務人可以迅速處理債務問題重獲新生,政府特別訂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Q:請問現在辦理債清會如何處理案件?
A:
因為債清是4/11才正式開始,但是銀行催收只要遲繳就會開始了,現在您的繳款已經發生困難了,如果遲繳就會引來銀行的強力催收,在債清開始之前,先按照現行法律向法院申請與銀行和解,再接4/11的債清相對會更有保障。
Q:和解跟債清有什麼不同的地方?
A:
比較
債務清理
和解
個別協商
(一家一家與銀行協商)
辦理資格
五年內沒做過生意或曾經做過生意但每月營業額平均在20萬以下的人
無規定 無規定
曾公會協商能否辦理 有不可抗力因素就可以辦 無規定 視銀行規定
還款期數 4~6年 無規定 與銀行協議
還款成數
估計以月收入1/3~1/2每月攤還,依法院核准之更生方案償還至期限結束未還完的部份即可免責
估計以月收入1/3~1/2每月攤還,將現有負債金額還到全部清償完畢
將現有負債金額還到全部清償完畢
還款日期 固定 固定 固定
還款方式 可以每三個月繳一次 每月固定繳款 每月固定繳款
還款彈性 若有特殊狀況得申請延長2年 須按和解方案繳納 一期未繳就協商失敗照原利率繳納
自用住宅 原房貸銀行正常繳款即可保留 房屋須過戶 視銀行規定
法律催收問題 可避免法務催收 可避免法務催收 協商完成銀行才會停止法務催收
個人信用 履約完成信用恢復 履約完成信用恢復 履約完成信用恢復
Q: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與債務協商機制有何不同
A:
債務清理更生、清算是由法院公權力直接介入,讓債務人可以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直接有效地完全解決債務問題。
債務協商其實只是金管會為了解決卡債問題所提出來的方案,但是目前協商機制設計根本只是對銀行有利,對債務人完全不利。因為債務協商只是要債務人之所有負債整合至最大家債權銀行,而讓債務人分期攤還債務,但完全不考量債務人實際上的償還能力,其實對已經無能力償還或無法依協商條件攤還的債務人而言,根本無法獲得實質幫助。而且,更慘的是部分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後,銀行為求擔保竟要求債務人另外簽立本票,日後債務人不依照債務協商之協議清償債務,銀行反而不需要透過訴訟,直接將本票送法院聲請裁定後,就可以直接對債務人的財產加以強制執行,因此,債務協商對債務人而言並不是非常有利,因為雙方談判、協商之地位完全不對等,債務人只能消極選擇、接受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
Q:債清的程序會如何進行?
A:
債清規定會有4個月的前置協商期,會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我們會幫你撰寫申請書與相關資料,附上你的佐證文件去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銀行會依照債務人提供的收入與支出證明,算出合理的每個月還款金額,與債務人協商。若協商出來能償還的年限在一到五年,利率約5%;五到八年利率為3%至5%;八到十年為3%;超過十年則為零,也就是免收利息。如果還款計畫超過15年,銀行會與債務人分兩階段協商簽約,先約定前六年的還款計畫,滿期後再重新與債務人談一次,依照當下的經濟條件再調整。
Q:新聞說債務清理自行申請就好了?
A:
前年公會協商剛開始的時候,新聞也建議債務人自行和銀行申辦,當時很多債務人因為不知如何填寫而導致沒通過,後來還幫這種客戶辦理的時候還花了很多心思協助上訴。債清一生只有一次的機會,一定要確定有足夠專業可以處理。
Q:新聞說公會協商毀諾就不能辦理債務清理,那應該怎麼辦?
A:
毀諾要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才可以。
債務人曾經?成協商,不管是95年底前的共同協商機制,或是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而達成協商的人,原則上都要照著協商的條件履行。除非債務人因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沒辦法照著協商好的條件還錢,才能再去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Q: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A:
1.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例如因生病住院。
2.收入減少,例如失業或被公司減薪。
3.債務人難以預期的情況,例如地震、水災等。
Q:過程中會被扣薪嗎?
A:
當向銀行提出協商的要求時,銀行就有權調查你的財產所得,並且會有書面資料留存。一提出協商的要求,銀行可能會加速法務程序,但是債清條例有規定在有結果前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
Q:委託請律師處理債務清理更生,費用會很高嗎?
A:
就跟一般的委任律師的費用差不多,律師費的行情是6~8萬不等,只要有心要還,專業律師都會幫你做評估,給你最佳的建議,不但不會因此造成壓力,甚至讓你生活更沒壓力,還款更輕鬆。
Q:聲請債務清理更生或清算對債務人有何影響?
A:
聲請債務清理的更生、清算時,法院可能會對債務人採取一些限制,而對債務人的生活造成一些影響: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1項)。
(二)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構限制其出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2項)。
(三)債務人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顯有逃匿之虞、顯有藏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之虞、未經法院許可離開住居地或出境時,都有可能遭到法院的管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0條)。
Q:聲請債務清理更生、清算需要什麼條件?
A:
想要利用債務清理更生、清算來了結債務,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聲請更生、清算之債務人必須是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者有雖有從事營業活動但每月營業額必須小於新台幣20萬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二)聲請更生、清算之債務人必須是沒有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所謂協商包括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或者是雖然已經協商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
(三)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負債金額必須在新台幣壹仟兩佰萬元以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
Q: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是否可以有效解決債務問題?
A:
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完成更生或清算之法定程序,即可有效地解決債務人之債務問題:
(一)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
(二)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
Q:我可以先自己去法院聲請遞狀,如果真的不行,再委託律師幫我處理債務,可以嗎?
A:
債務清理法的聲請機會,每個人一生中只有一次機會,所以你必須詳加利用這次機會。
Q:我可以先自己去法院聲請遞狀,如果真的不行,再委託律師幫我處理債務,可以嗎?
A:
依三讀的債清條例,未來只有未達成協商的五萬人能申請更生或清算,達成協商的廿二萬人,除非能證明有「不可歸責的因素」,例如突然失業,否則都不適用債清法。
Q:有欠銀行的人,不先協商不行嗎?
A: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聲請前,必需先通過銀行協商的程序。
Q:我如果已經被強制扣薪,還能參加更生法案嗎?
A:
依目前法令規定,當然是可以參加更生。
Q:目前名下有房子,若想要保有房子,可以申請債清嗎?
A:
理論上只要房貸的銀行維持正常繳款,該房屋即可不受影響,但每個人的債權人(銀行)都不相同,還需要更仔細專業的分析負債項目與狀況,這也是正是債務清理法的複雜之處。
Q:我欠銀行債務,包含了不動產,房子會被查封嗎?
A:
以更生法來說,目前只同意以無擔保借款部分來作為債務更生標的,但法院是不能對你房子進行任何查封動作,只要是你已申請更生程序。
Q: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
A:
查詢方式可分本人臨櫃、委託他人臨櫃及郵寄申請三種方式:
1. 本人臨櫃:當事人請攜帶
 (1)身分證正本
 (2)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戶口名簿、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3)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
提供足資證明身分證件者,等待當日領件:當事人於申請當日(等候時間約30 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憑身分證正本等候叫號取件;或不等待/特殊需求狀況者:以限掛方式回覆至 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為防範歹徒偽造身分證件申請信用報告,如未提供身分證正本及上述第(2)項例舉任一證件供核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身分證若為近2 日內補/換/領者,請再提供戶籍謄本供本中心查核。
2、委託他人臨櫃:委託他人親臨本中心辦理信用報告者,受託人須攜帶:
 (1)當事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
 (3)須由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
 (4)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
等待當日領件:取件者於申請當日(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憑當事人及代領人身分證正本等候叫號取件;或不等待/特殊需求狀況者: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惟非當事人之二親等受託人代當事人申請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一年內不得超過三次,超過者,本中心將不予受理。
3.郵寄申請辦理:若不便親臨辦理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請申請之本人填妥「乙式:郵寄申請」申請書,並請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申請信用報告請填「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
申請債權人清冊請填「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申清書
 (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A.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B.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
  C.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以上文件缺一不
     可,且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提供本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
     證。
  (3)若第(2)項C.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供本中心查核。
  (4)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現金)
備妥上述資料後請以掛號郵寄至本中心,本中心收到信件處理完畢後,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為防他人冒名申請,若申請書上寄發地址為工作地址,請檢具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
寄至工作地址或住居所者,必要時本中心將予查證處理;拒絕查證或工作地址、住居址無法查證屬實確係本人申請者,本中心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並退件至戶籍地址。 以上申請程序可上本中心網站查看,申請書表格亦可由本中心網站下載,或請本中心傳真或郵寄給申請者。
本中心網站為www.jcic.org.tw進入「社會大眾區」查看相關說明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 至下午5:00例假日恕不受理洽詢電話:02-23813939#232
掛號交寄下列地址,辦理查詢:
台北市中正區100 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六樓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其他注意事項:
1.外籍人士(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準備居留證、護照辦理。
2.特殊狀況者:當事人亡故、禁治產人或未成年者,欲親臨申請請填具「丙式:特殊案件(臨櫃申請)」,欲郵寄申請請填具「丁式:特殊案件(郵寄申請)」申請書,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郵寄申請者請以限掛方式郵寄至本中心辦理。
以下為臨櫃申請信用報告特殊案件所須檢附文件之說明,若欲郵寄辦理者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戶口名簿等)請以影本取代,並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提供本 中心辨識身分及存證。
 (1)當事人往生者:
   由一等親或繼承人代為辦理
   當事人-除戶證明正本或死亡證明正本
   代理人-1.身分證正本
       2.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一等親) 之「戶籍謄本」正本、確定繼承人或優先順序繼承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2)禁治產人: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當事人-1.身分證正本
       2.被宣告禁治產人之證明文件(法院裁定書正本)
   代理人-1.身分證正本
       2.與當事人有監護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未成年者:
  A.無行為能力人(0-7 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當事人-1.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
       2.護照、戶口名簿、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法定代理人-1.身分證正本
         2.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
  B.限制行為能力人(7-20 歲):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時臨櫃辦理
       或2.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不須委託書)
       或3.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臨者,當事人另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簽具之同意書
   當事人-1.身分證正本
       2.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
         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法定代理人-1.身分證正本
         2.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
3.查詢費:
 (1)中文一份新台幣100 元,英文一份新台幣200 元,中英文各一份共新台幣300 元,每多加一份再加新台幣50 元(不限中英文
    )。(債權人清冊僅提供中文版)
 (2)身心障礙者、失業、低收入人士及65 歲以上年長者查詢費優惠方案:
每年度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乙份,超過者每份收費新台幣50元。除提供上述身分證明文件外,身心障礙者另須提供身心障礙手冊;失業或低收入人士須再提供政府核發且在有效期限內之失業或低收入證明文件(如:失業給付證明書、低收入卡),郵寄辦理者可用影本,並請於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供本中心查核,未提供者則不予優惠。
4.若要申請英文信用報告者,請檢附護照影本或於申請書上務必填寫英文姓名,本中心處理完畢後另行通知領件,工作日原則上約為10 至15 日(不包含例假日)。
5.申請書填寫內容經本中心查證不實者,將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6.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查證如有偽造之嫌,本中心將報警處理移送訴追。
7.本中心須查證案件,經查證無誤後方予核發信用報告,以確保當事人權益。(請填寫平日日間得聯繫本人之電話或手機)
8.等待當日領件者,等候時間約30 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
9.身分證若為近2 日內補/換/領者,請再提供戶籍謄本供本中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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