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更生裁定期間債務人無自主選擇之權
進入更生程序裁定的債務人是不能自己撤回其更生,若有異議僅可訴以抗告,沒有退路。
根據債清法第12條規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根據債清法第11條規定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因此,進入裁定之債務更生人是不能自己撤銷其更生聲請的。對於原本欲聲請更生之債務人,若在裁定期間發現有其他更適合之清償債務方法,是不得自行撤回更生聲請。
若債務人對法官裁定為清算程序有異議者,僅可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抗告,抗告後之裁定,將不得聲請再審。
上述規定表示,債務人進入更生之裁定期間,有三個可能發生之結果:
1、法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程序終止,開始履行更生義務。
2、法官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終結更生程序,並同時開始裁定清算程序。
3、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債務人始可依法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
若相關債權人有一者不同意,債務人是無法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債務人之自主權受到債清法規之嚴重限制。
更生清算為債務處理之最後手段
更生法非債務清理萬靈丹,應先了解自身負債問題,熟知債清法利弊得失,遂為最後思考之決定。
在此呼籲欲透過債清法減免債務之債務人,建議先行規劃評估,諮詢專業機構或相關公益法務單位,再行決定是否選擇更生或清算之方式處理債務問題,以作為進入更生期間前之適切準備,畢竟這是無退路之債務清理最後手段。 |
|
|
| |
|
|
|
|
|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6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162-12 號玫瑰大樓 3 樓 電話:02-2707-2848 傳真:02-2708-4428 客戶服務部:service@root.com.tw |
|
| 債清互助咨詢網站內容部分取自網路相關資訊僅供參考說明用,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須洽詢專業律師 |
| 債清互助咨詢網卡奴債清互助網卡債債清互助網債務債清互助網卡債更生互助網卡債協商互助網債務協商互助網債務更生互助網債務清償互助網債務清理互助網卡奴債清互助卡債債清互助債務債清互助債清互助咨詢網卡奴債清互助網卡債債清互助網債務債清互助網卡債更生互助網卡債協商互助網債務協商互助網債務更生互助網債務清償互助網債務清理互助網卡奴債清互助卡債債清互助債務債清互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