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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文號: 內政部營建署 99.07.23. 營署宅字第0990047855號
日  期: 99/07/23
要  旨:
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因工作地點變更等原因遷移戶籍之後續辦理
程序
出  處:
內政部營建署
本  文:
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核定戶因工作地點變更等原因遷移
戶籍之後續辦理程序一案:
依據本署99年6月3日營署宅字第0992910868號函(諒達)檢送99年 5月26
日召開研商「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督導查核計畫(草案)」相關事宜會議
紀錄決議第六點略以:「......  租金補貼合格戶若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
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原則仍可繼續受領
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惟應移轉個案至遷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再行實質審核,倘未符資格,則取消補貼。......」,故參酌住宅補貼作
業規定第11點第2、3項之意旨,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
      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並應於遷居後二個月內,檢附青年安心成家作業
      規定規定第11點第1 項第7 款建物登記文件、租賃契約影本、戶口
      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
      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得繼
      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取消補貼。
(二)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由申請人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核發租金補貼遷移
      核定函予申請人,並函知下列資訊予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
      1.申請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申請人經審查合格之租賃房屋地址。
      3.租賃契約期間。
 
規範基礎
1.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十一、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
          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
          「套房」或「公寓」字樣。但合法房屋證明及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
          不在此限。前開文件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
          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
          之文件認定之。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四)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審認不違反租金補貼政策意旨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
      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並應於遷居後二個月內,檢附本規定第八點第一
      項第七款建物登記文件、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
      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
      ,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得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
      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取消補貼。
      前項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由申請人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核發租金補貼
      遷移核定函予申請人,並函知下列資訊予原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
      滿:
    (一)申請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申請人經審查合格之租賃房屋地址。
    (三)租賃契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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