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根法律網全新改版,全新項目及功能陸續推出~~
 
植根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2010年9月8日(星期三)
植根法律網
關鍵字:
熱門: 債清土地洗錢公司法勞工勞保法拍屋勞基法
回植根首頁 回植根首頁
設為植根為首頁 設為首頁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植根PDA版 植根PDA版
  會員登入 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我要購買植根資訊產品 我要購買
植根資訊產品
植根法律網服務列表
法規綜合查詢
行政令函查詢
司法判解查詢
裁判書查詢
契約範本
生活法律
書狀例稿
訴願決定書
植根書城
博客來書店
法律部落格
研討會訊息
法律討論區
文獻資訊
植根雜誌
試題網
相關網站
植根體驗卡-開卡專區
債清互助諮詢網
::植根法律網試閱專區::
稅務旬刊
法令月刊
 
::植根法律網合作客戶::
好宅網home7-1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真會
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交通法規及時更新系統
電子公路監理法規即時更新系統
行政院主計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行政院主計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行政令函查詢
行政令函
 
規範 列印 回上頁
 
令函文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07.23. 勞職管字第0990507486號
日  期: 99/07/23
要  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所稱「提供不實資料」之疑義
出  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  文:
主旨:有關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本會
      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嗣後被
      看護者死亡,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
      簡稱本法)相關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等各事項,依
      規定應提供辦理聘僱外國人應備文件。若被看護者已死亡,但雇主
      仍檢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辦理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則雇主即有「提供不
      實資料」之情事,已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
  二、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即已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家庭
      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嗣後被看護者死亡,
      若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依本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相繩:
    (一)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向本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本會審
          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二)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本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本會審
          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三)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本會申請,雇主於申請日前通知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被看護者已死亡、終止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委任關係或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事項。
三、按本法第 40條第8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
    服務業務,不得有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
    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故檢具合法真實文件,
    並依規定填寫相關書表,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雇主
    委任申請許可時應盡之法定協力義務,從而就提供之資料與當時現狀
    是否相符自負有查證義務,以助本會掌握申請時真實資訊,作出許可
    與否之正確判斷。是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無違反本法第40條第 8
    款、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乙節,則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向本會申請
    (郵遞日或本會收文日)前 1日有無主動向雇主或外籍家庭看護工查
    詢被看護者是否健在或死亡、雇主有無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委任
    關係或以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許可事項,並依行政罰法第7條及第8條規
    定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四、本函送達前,雇主倘有涉嫌違反本法第 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及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涉嫌違反本法第40條第8款、第11款或第 15款規定之行
    政處分尚未確定者,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依上述釋示逕予卓處。
五、本會 97年4月24日勞職管字第0970507874號函釋,並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
      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
      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
      府、臺南市政府、臺北市就業服務商會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
      商會同業公會、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會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
      協會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法務室、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第1科、第2科、第3科)
 
規範基礎
1. 就業服務法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
      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
      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四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
      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
 
 
RSS服務訂閱說明 | 合作提案 | 隱私權聲明 | 著作權聲明 | 常見問題
106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162-12 號玫瑰大樓 3 樓 電話:02-2707-2848 傳真:02-2708-4428  service@root.com.tw
版權所有 © 2008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