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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文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07.28. 勞中四字第0990400186號
日  期: 99/07/28
出  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  文:
主旨: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認可申請單位
      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送文件。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符合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登記立案之全國性法人團體。
  二、審查程序:
    (一)申請單位自行評估為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單位之證明文件
          (影本)、辦理競賽計畫(或競賽簡章)、競賽試題及辦理技
          能競賽申請認可申請書各一份,於簡章公告前三十日向本會提
          出申請。但競賽試題,得於通知審核認可後十日內送達。
    (二)經本會初步審核認可,申請單位應將裁判長及裁判人員名單(
          至少一人為該職類技能檢定監評人員)及競賽試題於通知審核
          認可後十日內送本會核備。
    (三)競賽完成後,競賽成績除作申請單位對優勝選手表揚之依據外
          ,並應將各職類參賽人員名冊及前三名人員之基本資料(包括
          :名次、競賽成績、姓名、身分證編號、出生年月日及通訊地
          址等)造冊函送本會,由本會頒發免試術科證明,其前三名人
          員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技能檢定時,得申請
          免術科測試。
  三、審查事項:
    (一)競賽計畫(或簡章)
          1.申請職類:以本會當年度公告技能檢定職類為限,每申請單
            位每年度每職類以核准舉辦一次為原則,該競賽職類必須與
            申請單位經辦項目、從事行業(職業)、任務、業務項目或
            教學訓練密切相關。
          2.選手來源及限制:
           (1)參加競賽選手每一職類不得少於十二人。
           (2)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參加競賽之
              選手須來自三個縣市以上之人員。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之競賽,參加競賽之選手須來自三
              個學校以上在校學生。
           (4)登記立案之全國性法人團體主辦之競賽,參加競賽之選手
              須來自三個縣市以上之人員或會員(含下級團體及其僱用
              之員工)。
    (二)競賽實施
          1.試題可參考丙級技能檢定相關職類規範命製,其試題內容之
            技能範圍需達技能檢定內容百分之六十以上。
          2.競賽前應先行提供場地設備準備表、材料表及選手自備工具
            表、公開試題(保密試題應加註說明)及評分表等資料,供
            參賽選手準備。
          3.競賽作業、裁判人員之差旅費、競賽監評酬勞費及試題命製
            酬勞費等支付標準,得比照本會辦理全國技能競賽之相關規
            定辦理。
          4.評分方式應採百分法,即滿分為一百分,及格為六十分,成
            績未達六十分者,不列名次。
          5.競賽成績評審表應經全體裁判人員簽名,並於競賽結束後,
            由申請單位至少保存三年。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依據本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
      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認可申請。
附件-辦理技能競賽申請認可申請書
 
 
規範基礎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得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及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
      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
      能檢定者。
  二、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或
      丙級技能檢定者。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
      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技
      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試術科測試之相關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申請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應檢送文件,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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