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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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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列印 回上頁
 
令函文號: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99.07.26. 健保審字第0990074616號令
日  期: 99/07/26
出  處:
行政院衛生署
本  文: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第9章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9.1.3. Letrozole(如Femara Film-coated tab)」給付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件
 
 
規範基礎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三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自由貿易協定締約國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2.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食品標示項目)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
  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
      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
      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
  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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