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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文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07.29. 勞職特字第0990510136號令
日  期: 99/07/29
出  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  文:
核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業別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指下列業別,並自即日
生效:
一、個人計程車業者。
二、鐘錶、鎖匠、刻印業者。
三、傳統型及立即型公益彩券經銷商。
四、按摩業者。
五、地政士業者。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勞職特字第0九八0五0三二六五號令
,自即日廢止。
 
規範基礎
1.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八條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
  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業別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
  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
  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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