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人口販運防制法經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000
五0五一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配合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修正併入第十四條
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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