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及與其他法規適用順序。
二、茲為應其他法律就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事項另為特別規定,或就相同
    事項明確授權法規命令加以規範之情形,爰於第二項規定除其他法規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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