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本條規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及與其他法規適用順序。 二、茲為應其他法律就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事項另為特別規定,或就相同 事項明確授權法規命令加以規範之情形,爰於第二項規定除其他法規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