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訓教官有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
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前,應查詢
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介派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
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
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有本辦法所定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情事者進入校園,爰於前段
    明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並明
    定學校介派軍訓教官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介派者,
    應定期查詢。另有關軍訓教官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
    用等事項,因與教師法所定專任教師相同,爰於後段明定其通報、資
    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
    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三、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三條之規
    定,學校、機構應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所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準用該辦法之各類人員,應由各類人員之主
    管單位受理通報及辦理相關事宜,例如:專任運動教練應由教育部體
    育署受理通報及辦理相關事宜、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成員應由教育
    部師資及藝術教育司受理通報及辦理相關事宜,爰本辦法所規範之軍
    訓教官應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受理通報及辦理相關事宜,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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