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 事項,建立管理機制。
一、為避免研發成果運用過程中引發利益衝突之爭議,爰明定研發成果運 用之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應建立管理機制。 二、有關管理機制之建立,得參考政府研發成果辦法第六至十一條、經濟 部研發成果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