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所為辦理餐旅業務,得設車勤服務部與高雄、花蓮、樹林分部;及臺
  北、臺中、高雄等三餐廳。
〔立法理由〕
  一、本所車勤服務部、各分部、各餐廳之設置。
  二、參照現行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並配合業務現況
      修正。
  三、嘉義餐廳及福隆浴場已裁撤;原板橋分部遷移至樹林故改稱樹林分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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