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為辦理餐旅業務,得設車勤服務部與高雄、花蓮、樹林分部;及臺 北、臺中、高雄等三餐廳。
一、本所車勤服務部、各分部、各餐廳之設置。 二、參照現行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並配合業務現況 修正。 三、嘉義餐廳及福隆浴場已裁撤;原板橋分部遷移至樹林故改稱樹林分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