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中央主管機關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影展之國產
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該電影片製作業左列費用。
一、外文對白修改費、翻譯費、字幕製作費、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
    通關手續費、宣材製作及活動公關費用。
二、參展電影片之製、編、導、演人員參加影展之費用。
前項參展電影片之複製片(拷貝),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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