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
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
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
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錄狀態。
〔立法理由〕
一、為維護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定明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廢止登錄資料
    之規定。
二、定明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
    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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