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 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 制之。
修正理由同名稱修正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