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規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在免稅期間內,設備應
  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於免稅期間屆滿之日前,將其受免稅獎
  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與其他事業,繼
  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且受讓之公司於受讓後符合第
  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其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
  ,得由受讓之公司繼續享受。
  前項情形,轉讓之公司於轉讓後不符合第八條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
  用範圍者,應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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