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牙齒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但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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