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牙齒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但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