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申請經營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同意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同意設置免稅購物商店於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廢止
其同意:
一、未依第四條所提經營計畫書內容,經限期改正仍未完成改正。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完成改正。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完成改正。
五、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並沒收投標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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