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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舊違建未屆處理計畫拆除期限前准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修繕,但不得新建 、增建、改建或修建。 舊有違建因天然災害或火災全毀者,不得重建;半毀者,得檢附當地村里 長出具之證明書,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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