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
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有無錯
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
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
其再上級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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