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
  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
  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
  ,行政院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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