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
  於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之機構者,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
  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依其標準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
      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
      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
      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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