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所各置經理一人,並置副經理三人,主任十一人,服務站主任十九
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二十二人,其中十九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員五人,兼任,課員十人,事務員二十八人,書記五人,業務助理八
十人,技術助理七人。
〔立法理由〕 一、本所各服務所及各服務站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
三、原編制總所及各服務所計三七七人,精簡為二三三人,計精簡一四
四人。
四、現行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
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則以職稱定員額,為
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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