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
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立法理由〕
一、按本細則第四條規定,電影法所稱電影片之廣告片,指宣傳電影片之
    預告樣片及其他結合電影片內容之影像(即電影預告片)。考量電影
    片審議分級數量逐年成長,為增加電影片之廣告片宣傳空間、促進電
    影消費量能及活絡我國電影市場,以利整體電影產業發展,爰修正第
    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
二、為確保上述增加之映演廣告片時間用於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強化國產
    電影片行銷宣傳力度、保障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空間,爰增訂第
    三項規定。本項所稱所逾時間,係指映演廣告片時間超過九分鐘後之
    時間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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