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為委員兼執
  行秘書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全國工業總會代表一人。
  八、全國商業總會代表一人。
  九、全國總工會代表一人。
  十、職業訓練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人員,由各該機關、團體指派;第十款人員,由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遴聘,聘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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