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職能,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第五條第
二款輔導人員,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規
定。
輔導人員依其工作職責及所需具備專業,依前項規定通過專業資格認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前項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為五年,期滿應申請換
發。換證時,輔導人員應仍在職,並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項資格認定作業及前項資格換證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本法第
五十條規定設置之特殊教育中心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多元且程度不一,考量各校間整體特
教輔導資源之自主特性,為促進輔導人員個別專業與大專校院特殊教
育現場實務工作所需職能之融合,爰增訂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制度。
三、為精進輔導人員於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現場實務工作之所需職能,整體
提升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之質量,增訂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發給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證明書之
效期,以確保輔導人員之專業知能。
五、增訂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辦理資
格認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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