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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應視 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 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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