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原住民族領導人推舉及工作協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族領導人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發給工作協助費: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因罹患重病致未能執行職務達三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或受徒刑之執行。
四、未出席本局召集之會議或舉辦之研習,且未請假連續達三次以上。
五、懈怠職務致未推動族群事務。
前項事由消滅後,回復發給工作協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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