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領導人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發給工作協助費: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因罹患重病致未能執行職務達三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或受徒刑之執行。 四、未出席本局召集之會議或舉辦之研習,且未請假連續達三次以上。 五、懈怠職務致未推動族群事務。 前項事由消滅後,回復發給工作協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