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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 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 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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