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以零分計
      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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