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拆除合法建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就地整建其工期計算自核准日起算,並免辦理開工及中途查驗申報,惟
  應於核定整建期限內依核准圖樣整建完成,無法如期完成者得申請展期
  。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整建完成後應檢附竣工平面圖、立面圖及各向立面四寸照片二份向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完工證明。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日起十日內派員實地查驗核可後發給完工
  證明,並於地籍套繪圖上予以套繪。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