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終止寄養關係,並註銷其登記;涉及刑
  責者,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
  四、家長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健康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
  五、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
  六、違反其他對兒童或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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