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終止寄養關係,並註銷其登記;涉及刑 責者,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 四、家長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健康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 五、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 六、違反其他對兒童或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