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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兼營娛樂漁業人應給予搭載乘客購票證明,並為每人投保責任險及個人 傷害險,各項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前項投保標的及保險金額應於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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