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人應給予搭載乘客購票證明,並為每人投保責任險及個人
  傷害險,各項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前項投保標的及保險金額應於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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