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遷移時應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不符合第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者,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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