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對外行文均用本院名義,對各研究所及籌備處行文則用本處名義;其例
  行事項則按其性質分別由秘書總務兩組以本組名義逕函各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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