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單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豬隻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依下列方式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豬隻在保險期間因發生保險事故死亡者,被保險人應憑家畜(
    肉品)市場開立之事故證明單,按保險金額向保險人請求理賠。
二、如係緊急屠宰者,理賠金額應扣除被保險豬隻經出售屠宰所得價款,
    給予理賠。
被保險豬隻於運輸中發生事故需緊急處理時,由被保險人適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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