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
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本法、本辦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考量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有相關規定,
    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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