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 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本法、本辦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一、考量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有相關規定, 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