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已設置溫泉取供公共管線之地區,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水權者之管線
  ,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辦合法使用手續,若屆期未提出申請或申
  請未經核准者,本府將依其管線每公尺新臺幣一千元之標準,強制拆遷
  並予補償,其補償及拆除費用由本縣資源開發基金支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