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設置溫泉取供公共管線之地區,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水權者之管線 ,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辦合法使用手續,若屆期未提出申請或申 請未經核准者,本府將依其管線每公尺新臺幣一千元之標準,強制拆遷 並予補償,其補償及拆除費用由本縣資源開發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