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金屬溫度計有自動紀錄者,應註明溫度之高低限;非電動者註明維持時
  間;電動者註明所需電源為交流抑直流、電壓及電功率,交流電並加註
  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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