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預算編列與經費稽核作業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為期國民大會代表集會順利進行,並得確保各項經費支用均符規定程序之
需要,集會期間相關經費支用得區分下列階段辦理:
一、集會開議前,應配合辦理之各項相關前置作業,如會場租用與佈置、
    議事(資訊)設備租用與安裝、代表住宿及交通事項之洽租簽約及其
    他先期之必要性費用開支等,均由未集會期間之國民大會秘書處預先
    辦理之。
二、集會期間,各相關事務由主席團遴選兼任之國民大會秘書長及相關人
    員接續辦理之。
三、會期結束後,應辦理之各項復原工作及其經費支用,以及集會期間已
    支用而未及結報核銷之費用等,均由未集會期間之國民大會秘書處賡
    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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