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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 第十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 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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