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
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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