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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 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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